就业协议是毕业生在校时,由学校参与见证的,与用人单位协商签订的协议。就业协议是毕业生与企业就工作的一种意向性协议,它不等同于劳动合同,在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之前双方都是可以反悔的,在没有对双方造成损失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反悔也都是不需要支付违约金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一、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就业协议是毕业生在校时,由学校参与见证的,与用人单位协商签订的协议。该协议是编制毕业生就业计划方案和毕业生派遣的依据,内容主要是毕业生如实介绍自身情况,并表示愿意到用人单位就业,用人单位表示愿意接收毕业生,学校同意推荐毕业生并列入就业计划进行派遣。就业协议是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关于将来就业意向的初步约定,表示对于双方的基本情况以及即将签订劳动合同的基本内容大体认可,并经用人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和高校就业部门同意和见证,一经毕业生、用人单位、高校和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签字盖章,即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毕业生劳动合同则是毕业生与用入单位明确劳动关系中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是确定上岗毕业生从事何种岗位、享受何种待遇等权利和义务的依据。劳动合同的内容涉及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工作内容、劳动纪律等方方面面,劳动权利义务更为明确具体。
由此可见,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是有区别的。另外,一般来说就业协议签订在前,劳动合同订立在后,如果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就工资待遇、住房等有事先约定,亦可在就业协议备注条款中予以注明,等日后订立劳动合同对此内容予以认可。
二、就业协议有哪些作用
就业协议俗称三方协议,是由学生、学校、用人单位在应届毕业生就业时签订的保障性协议,该协议主要有以下功能:
1、保障学生在还没有获得完全毕业资格的前提上,提前到用人单位实习,获得工作经验的积累,也便于促成毕业后的劳动合同的签订。
2、就业协议能够一定限度地保障学生在正式签订劳动合同之前的劳动待遇,确保用工关系的顺利过渡。
3、就业协议签订之后,高校学生可以到招毕办敲取鉴证章,从而到所在地教委(学生服务中心)换取报到证,报到证进学生人事档案,是干部身份的一种证明,对于日后考取国家公职人员至关重要。
4、整个就业协议签订之后,一年内学生的身份属性都是应届毕业生,等下一年新毕业的学生需要签订就业协议时,方成为往届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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