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退休独生子女补助
时间:2023-07-25 08:14:38 45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辽宁退休独生子女补助:从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至子女18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不低于10元奖励费或者一次性奖励2000元。子女托幼费、医疗费,由其所在单位按照当地规定予以补贴。职工退休后,由其所在单位每月发给10元或者一次性发给2000元补助费。

独生子女补助有哪些

(一)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对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给予每对父母每年120元的奖励。在孩子满14周岁之前可以一直领取。

(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农村只生育一个子女和两个女孩的父母逐步进入老年,生产和生活面临困难,养老问题日益突出。据了解,国家按年人均不低于96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直至终生。

(三)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的对象是对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特别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发放。

比如四川省规定,对独生子女伤残家庭按每人每年6240元的标准发放;对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按每人每年7800元的标准发放。

(四)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

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是国家为尽快扭转西部少数民族地区“越生越穷、越穷越生”现象,促进西部地区人口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而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

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城镇居民,享受下列待遇:

(一)从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至子女18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不低于10元奖励费或者一次性奖励2000元;

(二)子女托幼费、医疗费,由其所在单位按照当地规定予以补贴;

(三)职工退休后,由其所在单位每月发给10元或者一次性发给2000元补助费;无工作单位人员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后,按照有单位人员标准发给补助费,由当地财政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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