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股权并购方式虽然可以获得土地使用权,但在股权并购形式下,土地使用权本身并不是并购的标的,其只是项目公司的一项资产,而项目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权才是整个股权并购的标的。在股权并购完成后,发生变化的只是项目公司股东,项目公司名称、土地项目等建设手续的名称等并没有发生变化。因此,股权并购形式下的土地使用权取得并不需要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和到房屋土地管理局重新签订出让合同,它不受《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转让法律及法规制约,其只需要履行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便可。也就是说股权转让土地只需要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办理股权变更即好。
股权转让土地增值税的规定是怎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为了规范土地、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维护国家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三条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
第四条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
第五条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六条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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