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底,上海的王先生通过中介为叶女士预订了一套二手房,双方约定2016年春节后完成交易。春节过后,王先生支付了首付,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同意在银行贷款后15日内完成房屋产权过户登记。
半个月后,王先生的贷款下来了,但当他办理完房屋产权过户登记后,叶女士没有出现。直到最后,中介出来与双方见面。叶女士说,自己的房子不会卖,她可以退还王先生预付的10万元定金和首付。后来我们了解到,2016年以后,上海的房价上涨很快。叶女士的房子涨了几十万,她不担心买房人。尽管王先生想完成这笔交易,叶女士还是选择了毁约。最终,王先生不得不选择维权。
在业内人士看来,房价波动时,二手房交易中的纠纷会比较多,通常房价上涨时卖方违约,房价下跌时买方违约。在本案中,律师建议买方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卖方继续履行合同。如果卖方坚持不履行合同,可以要求卖方赔偿因房价上涨造成的经济损失。
因为双方在合同中明确表示,继续履行合同需要等待银行贷款。本案中,王先生按时拿到了贷款,违约的过错方显然是叶女士。王先生的主张将得到法院的支持。但实际上,购房贷款涉及银行或公积金管理中心。如果我们不能批准贷款,银行就不能要求他们按时放款。如果要拿到房子,购房者只能先付清全部房款,然后再向法院申请办理强制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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