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缴税。
一般来说,企业年度实现的利润,按照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其税后利润应按照规定分配给股东。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根据上述规定,自然人股东取得的公司税后分配利润属于股息、红利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八条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实行源泉扣缴的征收方式,其扣缴义务人应是直接向纳税义务人支付利息,股息,红利的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65号)第四条第(六)款规定,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在支付自然人股东分配利润时,应代扣代缴该股东的个人所得税。向企业股东分配利润时不涉及代扣代缴税款。
一、利润分配项目
1、法定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从净利润中提取形成,用于弥补公司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按照10%的比例提取法定公积金;当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继续提取。任意公积金的提取由股东会根据需要决定。
2、股利(向投资者分配的利润)
公司向股东(投资者)支付股利(分配利润),要在提取公积金之后。股利(利润)的分配应以各股东(投资者)持有股份(投资额)的数额为依据,每一股东(投资者)取得的股利(分得的利润)与其持有的股份数(投资额)成正比。股份有限公司原则上应从累计盈利中分派股利,无盈利不得支付股利,即所谓“无利不分”的原则。但若公司用公积金抵补亏损以后,为维护其股票信誉,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也可用公积金支付股利。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强调了股利分配中现金分红的重要性,要求上市公司应当在章程中明确现金分红政策,利润分配政策应当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此外,作为上市公司申请公开增发或配股的重要前提条件,还强调公司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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