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强制执行中能否追加被执行人,要按照实际情况来定。有下列情形:
1、被执行人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可以追加其遗产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者遗产管理人,但是在遗产范围内执行,没有遗产继承的,是不能变更增加这些人的;
2、被执行人被宣告失踪的,其财产代管人必须配合执行其代管的被执行人的财产;
3、因未成年人侵权引起的执行案件的,可以追加其监护人或者在该未成年人成年后追加其为被执行人;
4、企业法人合并分立的,其合并后的企业或者分离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企业就要做为被执行人被执行;
5、法人是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或者合伙企业的,可以追加独资企业的出资人、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或者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或者未完全出资的有限合伙人为被执行人;
6、法人的分支机构也可以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全资子公司可否追加为被执行人?
全资子公司不可以追加为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或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但法律、司法解释并无可将被执行人子公司追加为被执行人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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