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被强制执行人执行期限是两年;被强制执行人被加上黑名单是没有时间限制的,由法院视被强制执行人的执行情况和态度决定。
一、被强制执行人执行期限
被强制执行人执行期限是两年。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其中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二、被强制执行人多久上黑名单
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黑名单是没有时间限制的。将被执行人纳入黑名单是在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在被执行人有财产而穷尽各种手段后无法执行到位的情况下,由法院视情节而考虑是否加入黑名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三、被强制执行人什么情况下会被拘留
被强制执行人会被拘留的情况有:
1.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2.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拘留主要有三种:
1.行政拘留:是指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一般违法行为,给予的一种最严厉制裁,属于行政处罚的一种。
2.司法拘留:一种是指在民事、行政诉讼或者法院执行过程中,对妨害诉讼活动。
3.刑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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