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不一定要回到原来的结婚登记点。如果双方同意离婚,可以到双方户籍所在地的民政局。诉讼离婚的,一般需要在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出。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需要向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提出。但被告不在中国或者宣告失踪、死亡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可以在原告住所地提出。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需要向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提出。
一、诉讼离婚在什么情况下采用特殊的地域管辖
诉讼离婚在以下情况下采用特殊的地域管辖:
1、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被告被劳动教养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6、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在外省民政局能不能办理离婚手续
外省民政局不能办理离婚手续,双方同意离婚的,需要到双方户籍所在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诉讼离婚的,一般需要在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出。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需要向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提出。但被告不在中国或者宣告失踪、死亡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可以在原告住所地提出。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需要向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提出。
全文767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