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许可播放音乐是否侵犯版权
时间:2023-05-07 19:21:48 38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未经音乐协会授权,协会取得了音乐公司所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和复制权,某音乐工作室为牟利,在其营业场所内以卡拉OK方式向公众播放该音乐公司的5部MTV音乐电视作品,音乐收藏协会认为该工作室侵犯了其依法享有的播放权,给其造成了经济损失。要求停止侵权行为,立即将侵权作品从音乐库中删除,并赔偿音乐收藏协会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法院判决,实践室立即停止侵犯本案音乐收藏协会享有的音乐电视作品放映权,并立即从音乐库中删除相关侵权作品;协会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赔偿总额2500元

[声明]

作为我国音像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音乐收藏协会依法取得了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放映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与上述音乐电视作品的用户协商使用条件,颁发许可证,向用户收取使用费,并对侵权用户提起诉讼。

审判法官指出,放映权是指公开复制美术作品的权利,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以类似的电影制作方法创作的摄影作品、影片和作品。未经权利人许可,歌厅以点播形式为消费者提供使用涉案MTV音乐电视作品的商业服务,侵犯了音乐电视协会管理的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放映权,并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虽然制片方辩称涉案作品是其合法购买的播出设备带来的,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制片方无法取得涉案作品的放映权,在不能确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的情况下,可以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计算侵权赔偿金额,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在50万元以下酌情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综合考虑工种、合理使用费、侵权性质和后果等情况,确定赔偿数额,双方未能提供直接证据证明音乐工作室因侵权造成的实际损失和音乐工作室的实际利润。参考相关作品的版税标准、音乐工作室侵权的音乐电视作品数量、音乐工作室的经营规模、侵权方式、侵权期限等,赔偿金额和赔偿金额综合考虑主观过错,根据企业所在地区的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确定赔偿金额为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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