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直播间播放背景音乐侵权吗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使用音乐作品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印刷出版、录音发行、公开演奏演唱、公开放送录音、广播以及编配与音像混成等,均应当征得音乐著作权人的合法授权许可。
而在直播的过程中所播放的背景音乐,可视为一种“机械表演”形式,即将录制好的音乐作品借助于现代科技设备面向广大受众进行播放。
在此过程中,如若未得到音乐词曲作者的合法授权便擅自通过直播的方式公开展示其音乐作品,无疑构成了对词曲作者表演权的严重侵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尘碰粗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派镇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
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第三十七条
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吵族生的作品进行演出,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二、直播读书侵犯版权吗
对于直播读书活动是否涉及版权侵权的问题,我们需要依据实际情况进行深入剖析,并不必然构成对版权的侵害。
举例来说,若主播在直播中引用了他人的文学创作成果,这种情形则被视为合理合法的使用方式,不至于构成侵权。
倘若主播在直播过程中将他人的作品完整地呈现出来,那么便有可能触犯到著作权人所享有的广播权,进而构成侵权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若直播读书活动属于收费性质的表演形式,那么便无法构成合理使用的条件,未经著作权人的明确授权,同样可能构成对其著作权的侵犯。
在进行直播读书活动时,务必注明相关作品的来源,同时向著作权人支付相应的报酬,以规避潜在的侵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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