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惯例,逾期交付房屋所应支付的违约金通常设定在1%至1‰之间;在计算违约金时,应当以房屋总价款为基数进行考虑;”消费者无实际损害“这一因素不应作为房地产开发公司免除其违约责任的正当理由。已经事先书面约定的逾期交付房屋违约金必须严格按照约定执行,除非房地产开发公司能够证明存在诸如地震、战争等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并且已及时履行了相关的通知义务,那么该公司便可无需承担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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