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告诉才处理案件包括:
1、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所规定的,除严重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的侮辱、诽谤案;
2、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案;
3、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所规定的虐待案;
4、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所规定的侵占案。
二、没有提起公诉但有充足证据证明的轻微的刑事案件:
1、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所规定的故意伤害案;
2、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所规定的非法侵入住宅案;
3、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所规定的侵犯通信自由案;
4、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所规定的重婚案;
5、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所规定的遗弃案;
6、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所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
7、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所规定的、除严重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的侵犯知识产权案;
8、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分则)第四、五章所规定的,且有可能对被告人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
此项规定当中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证据不足的、可由公安机关受理、有可能对被告人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应该由被害人向公安机关保安,也可以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充足的证据能证明被告有侵权的行为;可以直接根据法律规定追究被告的刑事责任,且有能证明曾经向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提出过控告的证据,但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并不予以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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