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贯彻执行我市劳动法,依法做好减员工作,根据北京市的具体情况,现作出如下规定:。企业经济减员,是指企业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或者生产经营严重困难,需要依法减员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行为。经济裁员既要落实企业的用工自主权,又要注意维护资本的社会稳定。要根据本市实际情况,采取积极稳妥的办法,逐步放开裁员比例。(1)濒临破产,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
(2)连续三年经营亏损且亏损额逐年增加,资不抵债的,80%的职工停止工作,连续六个月不能按最低生活费标准支付职工生活费的;
4。企业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二)提出裁减人员方案;(三)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修改裁减计划;(四)向市劳动局报告,听取市劳动局的意见;
(5)企业宣布裁员计划,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裁员手续。向市劳动局报告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企业裁员计划;
(二)工会或者全体职工对裁员计划的意见;(三)人民法院宣告企业进入法定整顿期的证明或者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企业资产损益后出具的资产证明。
6。企业不得裁减下列人员:(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在规定的医疗期限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三)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四)50岁以上的男职工和45岁以上的女职工;(五)残疾职工;(六)夫妻同一企业的,只允许一人被裁;(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人员不得裁减。被切断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全文646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