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规则中的最惠国待遇原则是什么
时间:2023-05-07 14:34:41 29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世贸组织规则中的最惠国待遇原则是什么?世贸组织规定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包括:(1)货物贸易中的最惠国待遇。在货物贸易方面,1994年《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和世贸组织的其他协定规定,各成员国应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最惠国待遇要求世贸组织成员之间在贸易中不应有歧视,所有成员,不论大小,都应平等。只要它们的进出口产品相同,它们就应该享受相同的待遇,没有任何条件,并且是永久的。货物贸易中最惠国待遇的原则主要针对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进出口关税。第二,对进出口本身征收的任何形式的费用。例如进口附加费。第三,与进出口有关的任何形式的费用。如海关服务费、领事发票费、质检费等。第四,国际支付和进出口转帐费用。例如,政府对进出口的国际支付收取的一些税费。五是上述税费的征收办法。例如,在征收关税时,评估进口货物价值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应在所有成员之间平等。第六,与进出口有关的所有规章和程序。在一定期限内进出口有明确的信息披露要求或说明的。第七,征收国内税费或其他国内费用。如销售税、地方当局征收的相关费用等。第八,影响产品在国内销售、采购、供应、运输和分销的任何法律、法规和要求。例如,进口产品的质量证书要求,进口产品的运输或储存或零售渠道要求,《服务贸易总协定》第2条规定,世贸组织成员应立即无条件地给予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同等待遇鉴于服务贸易的发展水平参差不齐,《服务贸易总协定》允许少数成员在2005年之前采取与最惠国待遇不一致的措施,但这些措施应列入例外清单。这些措施是临时性的,将在2005年后废除,最惠国待遇原则上应是无条件和永久性的,并在所有成员之间实施。(3)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方面的最惠国待遇世贸组织《知识产权协定》规定,最惠国待遇是其成员必须履行的一般义务和基本原则普遍遵守。其第4条规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一成员向其他成员国民提供的任何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应立即无条件地给予所有其他世贸组织成员的国民。换言之,世贸组织要求所有成员国的国民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享有同等待遇,而且不能歧视成员的国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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