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了解拘传的概念和定义
时间:2023-07-01 11:31:42 40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所谓拘传,指的是在刑事诉讼当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还没有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所依法采取的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它的强制力在我国刑事强制措施体系当中是最轻的,也正因为如此,不管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还是人民法院,均有权决定适用拘传措施。

刑事拘传与传唤的区别是什么?

1、对象

拘传对象: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传唤:当事人。

2、强制力

拘传:具有强制性,拘传是强制措施。

传唤:不具有强制性,传唤不是强制措施。

3、主体

拘传/传唤:公检法机关负责批准,公检法均可执行,执行人员不得少于2人。

一人为私、二人为私。

4、地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的县、市。

5、时间

一般为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两次传唤、拘传间隔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12小时。

6、传唤并非拘传的必经程序。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八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可以拘传。

第八十二条

拘传时,应当向被拘传的犯罪嫌疑人出示拘传证。对抗拒拘传的,可以使用戒具,强制到案。执行拘传的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第八十三条

拘传的时间从犯罪嫌疑人到案时开始计算。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责令其在拘传证上填写到案时间,签名或者盖章,并捺指印,然后立即讯问。拘传结束后,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在拘传证上填写拘传结束时间。犯罪嫌疑人拒绝填写的,应当在拘传证上注明。一次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两次拘传间隔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方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第八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地点进行。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与居住地不在同一市、县的,拘传应当在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所在的市、县内进行;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在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所在的市、县内进行。

第八十五条

需要对被拘传的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在拘传期限内办理变更手续。在拘传期间决定不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拘传期限届满,应当结束拘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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