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提出离婚诉讼并涉及财产分割问题时,通常会进行调解程序。
具体到离婚夫妻财产的分割事宜,以下几点值得我们关注:
(1)假设夫妻双方拥有的为共同财产,这些财产在普遍情况下需要平均分配。
换言之,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原则,通常倾向于平均分配;
但针对实际生产、生活需求以及财产来源等因素,在具体操作过程中也可能存在差异化处理。
至于个人专属用品,一般则交还个人所有。
(2)若夫妻二人分隔异地且分别管理、使用同一笔共同财产,那么在进行财产分割时,应该规各自享有自己管理、使用的那部分;
倘若差异悬殊的差额部分,由获得财产较多的一方以与差额相等的资产偿还另一方。
(3)对于已经完成婚姻注册却尚未共同生活过,或者按照当地传统风俗赠送的彩礼,亦或是由于赠送行为导致赠与人生活出现困境的,在离婚时分,当事方可请求对方退回所收受的彩礼。
(4)若其中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作经营事业,相关入伙财产可归属给该方所有,而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便应对另一方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5)涉及到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度无法产生收益的养殖、种植业务等项目,在面临离婚时,应从有利于扩大生产规模、改善经营管理的角度出发,给予合理分割或折算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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