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地位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中已有明确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地位及重要性主要取决于其形成的科学性,它是通过对现场的勘察、检查、调查、检验、鉴定以及经过技术分析得出的结论。
二、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主要内容
交通事故认定书记载了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等主要内容。基本事实方面,描述了交通事故发生前后以及当时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的交通状况以及交通设施的状况,还有人身伤亡或者财产的损毁状况。交通事故的成因就是引起交通事故的依据,主要解决因果关系的问题,也是认定当事人责任大小的依据之一。当事人的责任主要解决引起交通事故的原因与当事人的关联程度。
除此之外,交通事故认定书记载的其它信息也是值得关注的。有时候,不同的交通管理部门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记载信息的完整程度是不一样的。
三、交通事故认定书制作的时限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制作时限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中有规定,分为两种情况,第一,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第二,对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
交通事故认定书制作之后,送达当事人。
四、交通事故认定书异议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在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对交通事故认定异议可以申请复核,具体要求:第一、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第二、向上一级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第三、书面申请。
交通事故认定复核不是复议。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的对象是交通事故认定的结论或意见,而交通事故认定的结论或意见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依据,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制作不是对外的具有约束力和强制执行力的具体行政行为。复核行为是对交通事故事实认定的复查。行政复议的对象是具体行政行为。该具体行政行为作出,行政相对人应当遵守并执行。例如,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记载的事实情况运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施条例对违法行为人作出罚款,该罚款行为即是行政行为,对违法行为人具有约束力,应当执行,此时,若该违法行为人对罚款的行政处罚有异议,可以向上一级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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