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是由哪个单位制定的?
时间:2023-08-30 23:10:10 17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2006年7月1日,我国实施了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全称为交通强制责任险。该保险提供的是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对受害人损害赔偿责任风险的基本保障。每辆机动车只需投保一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不能重复投保。

我国在2006年7月1日实施了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全称为交通强制责任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提供的是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对受害人损害赔偿责任风险的基本保障。每辆机动车只需投保一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不能重复投保

该保险的具体保障范围

根据提供的标题,我们需要分析该保险的具体保障范围。首先,我们需要查看保险合同中关于保障范围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保险合同应当明确约定保险人的责任范围。如果保险合同中未明确约定责任范围,那么保险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被保险人因人身伤亡、疾病或者意外事故导致的财产损失;

(二)被保险人因第三人的过错或者意外事故导致的财产损失,但第三人已经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的除外;

(三)被保险人因第三人的过错或者意外事故导致的人身伤亡,但第三人已经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的除外;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因此,根据保险合同中关于保障范围的规定,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该保险的具体保障范围为被保险人因人身伤亡、疾病或者意外事故导致的财产损失,以及被保险人因第三人的过错或者意外事故导致的财产损失,但第三人已经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的除外。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障范围包括被保险人因人身伤亡、疾病或者意外事故导致的财产损失,以及被保险人因第三人的过错或者意外事故导致的财产损失,但第三人已经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的除外。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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