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社字[2002]13号
各市劳动保障局,省属转制科研机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根据省政府《转发省编办、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安微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1]15号)、《转发省编办、省科技厅等部门关于深化省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1]98号)和劳动保障部等4部门《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后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2号)文件精神,现就省属科研机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转制后有关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
根据省政府和国家有关部委文件规定,省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2001年1月1日起,省属科研机构转制单位从2002年1月1日起,省属科研机构转制单位从2002年1月1日起,参加所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实行属地管理。单位和个人按所在市的费率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所在市的单位缴费比例低于20%的,按20%的比例缴纳;个人按当月本人缴费工资的6%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在本人工资中代为扣缴。单位和个人尚未按上述规定时间缴费的要按规定补缴。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职工在转制前可计算的连续工龄视而不见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养老保险费。
转制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有关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分别从2001年1月1日起和2002年1月1日起,按照职工本人缴费工资的11%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支付
(一)转制单位转制前(时间分别为2001年1月1日和2002年1月1日)按国家规定已经退休的人员,原退休待遇标准不变;离休人员的离休金按照省劳动厅等4部门《关于调整我省企业离休人员离休金的通知》(劳险字[1995]315号)文件进行套改,执行我省国家机关同类离休人员待遇,转制后,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按企业退休人员待遇调整办法执行,离休人员离休金调整按机关离休人员待遇调整办法执行。
(二)转制前参加工作,转制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发按照《安徽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皖政[1997]63号)规定的计发办法执行。在转制后五年内退休的人员,按照皖政[1997]63号文件规定计发的养老金,如低于按原事业单位计发办法计发的养老金,采取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补贴基数分别为2001年1月1日和2002年1月当地企业退休人员人均养老金标准与本人2001年1月和2002年1月按事业单位办法计算的养老金的差额。补贴基数一次核定后不再变动。其中:省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转制职工2001年1月1日后(含当日,下同)退休的,发给补贴基数的90%;2001年10月1日后退休的,发给补贴基数的70%;2002年10月1日后退休的,发给补贴基数的30%;2004年10月1日后退休的,发给补贴基数的10%;2005年1月1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该项补贴。省属科研机构转制单位职工2002年1月1日后退休的,发给补贴基数的90%;2003年1月1日后退休的,发给补贴基数的70%;2004年1月1日后退休的,发给补贴基数的50%;2005年1月1日后退休的,发给补贴基数的30%;2006年1月1日后退休的,发给补贴基数的10%;2007年1月1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该项补贴。核定的补贴标准与个人按企业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之和,不得高于按原事业单位职工退休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养老金。有条件的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
按皖政[1997]63号文件规定计发过渡性养老金涉及的职工缴费工资和全省职工月平均标准工资,取转制前5年的相关数据。其中,职工本人月缴费工资为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工资结构中的固定部分、按国家规定比例增发的津贴和按国家、省规定并实际领取的补贴之和;全省职工月平均标准工资以省统计局公布的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为准。
(三)转制后参加工作的人员,按照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转制前已离退休人员的待遇按本条(一)款规定执行。对有事业费的单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分别按当地2001年1月和2002年1月企业离退休人员人均养老金标准支付离退休人员养老金,与原待遇标准的差额部分,由原单位用事业费或自有资金支付;没有事业费的单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养老金标准支付养老金。过渡期内退休人员按企业计发办法计发的养老金和加发的补贴,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今后,离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三、管理及其他问题
(一)省属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转制前已经参加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统筹的,从转制之日起改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单位和职工个人已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余额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
(二)省属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转制后,职工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退休手续。转制后符合法定退休年龄规定,暂未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办理退休的人员,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补办审批手续,不符合退休条件的,不予补办审批手续。
(三)转制单位转制前已经退休的人员,原执行的退休待遇以及转制后增发的基本养老金,应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重新审核认定,其中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事业单位退休费标准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统筹政策规定的,由统筹基金支付,不符合政策规定的,由所在单位自行解决。离休人员待遇的套改,由所在市劳动保障部门按省劳动厅等4部门《关于调整我省企业离休人员离退休金的通知》(劳险字[1995]315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四)转制单位转制后5年内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加发补贴的基数,由所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核定并记案备查,待其办理退休时按规定比例计发补贴。
(五)转制单位转为企业后,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履行申报缴费手续。
(六)有关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基础管理,认真核定缴费基数,实行全额收缴的基金结算方式,并按规定为转制单位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转制单位离退休人员养老金要保证按时足额发放,并逐步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
省属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转为企业后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政策性强,涉及到职工的切身利益,各有关市和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统筹规划,精心组织,使转制单位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工作平稳过渡,保证改革的顺利实施。
本实施意见由省劳动保障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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