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属科研机构企业化转制过程中养老保险接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3-06-05 20:06:15 25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豫劳社养老[2001]21号

郑州市劳动局、洛阳市劳动局、开封市劳动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豫政[2001]5号文)精神和省科研机构改革工作联席办公会议要求,为了保证我省省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现就省属科研机构企业化转制过程中职工养老保险接续工作通知如下:

一、对象范围

此次办理养老保险接续工作的对象是经省政府批准转制为企业的28个省属科研机构和其原在编职工(以财政部门核定的为准,含原离退休人员及符合豫政[2001]5号文件规定办理提前退休手续人员)。

二、离退休人员

1.省及转制单位所在市劳动保障部门要按国发[1978]104号和豫政[2001]5号文件规定,对已经离退休和提前退休人员进行复核。提前退休人员年龄、工作年限的计算,截止到2001年6月30日。

2.对因病丧失劳动能力和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等提前退休的人员,要严格按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不准放宽条件和扩大范围,对2001年1月1日后因病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人员,由省及所在市劳动保障部门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复检。

3.按第1、2条规定复核后,未能达到退休条件的人员,由原单位安置,待达到退休条件后,再办理退休手续。

三、在职职工

1.对在编在职职工,从2001年7月起,建立基本养老金个人帐户,并核定每人于2001年6月底按事业单位计发退休金的计算基数,一次核定后以后不再变动。

2.转制科研单位(劳动合同)工人的养老保险关系按豫政办[1995]74号文件有关规定办理。

四、相关待遇

1.各有关市劳动保障部门,要按国家和省统一制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政策为依据,对各转制单位现行各种补贴进行规范。对符合规定的应纳入统筹项目,同时,也应作为2006年7月1日(不含)前退休人员的计算补贴的基数。

2.已离退休人员和此次符合规定的条件提前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支付办法,按豫政[2001]5号文件规定执行。以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按河南省城镇企业的办法执行,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3.转制为企业的科研单位,其职工和已离退休人员自转制之日起,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城镇企业的养老保险政策。

科研机构转制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单位要将人员档案,财政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职工及离退休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退休、退职等材料,进行清理规范以便复核、登记。各单位要严格按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严肃工作纪律,不得弄虚作假,以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其他未尽事宜,待具体接收时一并研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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