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如何相互抵消?
时间:2023-08-24 11:10:13 21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破产抵消权成立的条件包括破产债权必须在破产申请受理前产生且对破产企业产生债务,而受理后的债权和债务均不允许进行抵消。为了保护其他债权人的利益,新企业破产法对破产抵消权的行使作出了限制,包括债权人已知破产企业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不得抵消,以及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已知该企业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不得抵消。

破产抵消权成立的条件包括:

1.破产债权必须在破产申请受理前产生,而受理后产生的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更不能进行抵消;

2.破产债权人对破产企业的债务必须在破产申请受理前产生,发生在受理后的债务不允许进行抵消,同时债务人也必须向破产企业支付。

二、除了上述条件外,为了防止双方当事人出于故意而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新企业破产法从诚实信用的原则出发对破产抵消权的行使作出了限制:

1、债权人已知破产企业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不得抵消;

2、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已知该企业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不得抵消。

破产抵消权限制

破产抵消权限制是指在破产程序中,债务人享有的抵消权受到一定限制。抵消权是指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前就已经清偿的债务,可以在破产申请期间内作为破产债权进行抵消。但是,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务人享有的抵消权受到一定限制。

首先,《企业破产法》规定,债务人可以行使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的除外。这意味着,在某些情况下,债务人不能行使抵消权。

其次,《企业破产法》还规定,债务人行使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的除外,需要经过人民法院同意。这意味着,在某些情况下,债务人行使抵消权需要经过法院的同意。

综上所述,破产抵消权限制是指在破产程序中,债务人享有的抵消权受到一定限制。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务人可以行使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的除外,需要经过人民法院同意。

破产抵消权成立的条件包括破产债权必须在破产申请受理前产生且对债务人有债务产生,破产债权人对破产企业的债务也必须在破产申请受理前产生且债务人需向破产企业支付。此外,《企业破产法》对破产抵消权的行使作出限制,包括债权人已知破产企业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不得抵消,以及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已知该企业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不得抵消。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0条规定: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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