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工医保大病报销政策
为方便城乡居民出院实现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之间的衔接,《实施方案》中明确规定,城乡居民在信息化互联互通并能够开展即时结报的医疗机构就医。
入院时将参保证明、身份证明、最低生活保障证、特困人员供养证、“一卡通”、银行账户等一并交医院,在一次或多次住院后自负费用若未达到5000元大病保险起付线时,按照“基本医保、医疗救助”流程依次进行“一站式服务”;
单次住院合规的个人自负费用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承办商业保险机构及时给予补偿大病医疗保险费用;
单次住院合规的自负费用未超过起付线,但年内经多次住院且累计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承保机构在结算年度末给予一次性补偿,按照“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流程依次进行“一站式服务”。
二、报销(救助)标准
1、农村五保户和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按新农合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后统筹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的100%给予救助,年最高可救助15000元。
2、城市低保中除“三无”人员以外的低保对象、农村低保对象患本办法规定大病病种的,按新农合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后统筹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的55%给予救助,患大病病种以外病种的,按新农合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后统筹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的40%给予救助,按年最高可救助6000元。
3、城乡低收入家庭成员患本办法中规定的大病,按新农合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后统筹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扣除5000元后,按30%给予救助,年最高可救助5000元。
4、患尿毒症、白血病需长期透析的重病患者,不受上述年封顶线限制,年最高可救助20210元。
三、不属于大病医疗费统筹范围
第一,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院就诊的(紧急抢救除外);
第二,患职业病、因工负伤或者工伤旧病复发的;因交通事故造成伤害的(推荐购买商业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因本人违法造成伤害的;
第四,因责任事故引起食物中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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