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两个外籍自然人在京设立外商独资企业-以投资顾问公司名义从事商铺及零售业投资。大股东持有99%的股权,小股东只有1%的股权,但章程规定公司不设董事会,小股东为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负责日常经营。由于股东之间没有书面投资协议,章程的规定又不明确,股东之间在公司盈利后发生争议无法解决,形成僵局。大股东起诉到法院小股东要求召开股东会、修改公司章程并解除小股东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职务等。
敬云川律师代理被告(小股东)先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得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支持,将该案件移送至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审理。为双方和解谈判赢得时间并将案件移送到有利的法院审判,维护了公司小股东利益。由于诉讼主体错误,法院最后判决驳回原告各项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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