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管辖规定》,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以下各类企业争议案件。外企与本市市属企业合资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投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企业住所地在虹桥、闵行、漕河泾开发区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3。本地企业与外籍员工之间的劳动争议案件。本市影响较大的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程序(一)受理申诉:当事人申请办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劳动争议仲裁申诉书及其复印件。应当写明申请事项、事实和理由,以及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职业、联系地址和电话。(二)证明原告主张的理由和事实的文件和证明材料。有证人的,应当提供证人证言的书面材料,写明证人的姓名、住址和联系方式;有物证的,应当提供物证。原告的劳动合同和身份证复印件
劳动争议部门对材料不全、请求事项不明确、被申请人不确定的上诉案件不予受理
(2)协商解决:劳动争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协商解决的意向。协商一致的,双方应当订立和解协议并履行;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调解解决: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决定不受理调解申请的,应当在3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决定受理案件的,应当在三日内指定调解员,征求对方对案件的意见。对方不愿调解的,应当认真做好记录,并告知申请人。对方当事人愿意调解的,应当在10日内召开调解会议,依法进行公正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调解委员会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不成的,调解委员会应当记录备查。劳动争议调解应当自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逾期不完成的,视为调解不成
(4)仲裁解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接到仲裁申诉后,应当认真审查申诉材料、请求事项、申诉主体、仲裁程序和仲裁程序,案件范围和上诉期限。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在7日内发出驳回通知书,送达原告,并说明理由;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成立仲裁庭,通知原告,并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告,要求被告在15日内提交书面答复和有关证据。被申请人不按时提交或者拒绝提交答辩书的,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原告的有关证据和调查的有关情况作出裁决。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不成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调查取证,进行仲裁。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在开庭四日前将仲裁庭组成人员、开庭时间和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劳动争议解决后,仲裁庭应当在三日内作出仲裁裁决,经仲裁委员会或者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同意后,交付双方当事人履行。劳动争议应当自仲裁庭成立之日起60日内解决。如果案情复杂,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延长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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