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所有人或者经营者应当支付拆迁和房改补偿款
时间:2023-05-31 17:33:25 9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房改非拆迁补偿由业主取得,经营者可根据承租人获得相关补偿,无产权的承租人可获得装修、搬迁、停业等补偿,补偿金按房屋用途和装修发放。

所谓房改,不是指原国有或者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用途为住宅,转为营业,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营业手续。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登记房屋的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登记簿记载为准;房屋所有权证记载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以房屋登记簿为准,但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的除外。对未登记的建筑物,应当根据市、县人民政府的鉴定和处理结果进行评估。

因此,如果产权证记载该房屋为居住用房,实际用于经营的,就房屋性质而言,仍然属于该房屋,一般以《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评估核实价值。但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应当根据其实际经营情况、经营年限和纳税情况,按照征收补偿办法的规定给予适当的经营损失经济补偿。第二,普通住宅的拆迁补偿和非住宅的拆迁补偿有什么区别。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保障住房。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十九条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进行评估确定。

对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鉴定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征求意见。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交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交换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提供房屋进行产权交换,并计算结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与被征收人交换产权的房屋价值之间的差额。

因旧城区改建被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区域内交换房屋产权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提供原房屋重建区域或附近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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