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的,工程保证担保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具体形式包括支付金额与实际履行两种。所谓支付金额,是指被保证人违反合同约定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保证人仅向债权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而不再承担替被保证人完成工程的责任。所谓实际履行,是指被保证人违反合同约定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保证人可以请业主另找承包商继续履行合同,由其负担继续履行的费用,或者保证人可以自己寻找承包商并征得业主的同意,同样由保证人支付继续履行合同的费用,或者干脆由保证人自己来继续履行合同。一般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具体形式应该由双方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双方当事人事后协商确定。如果既没有事先在保证合同中约定或约定不明,事后又达不成协议的,由保证人决定选择哪种承担形式。
物的担保责任的具体承担形式
对于物的担保责任的具体承担形式,不论是由被担保人之外的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中的担保人的责任承担形式,还是由被担保人本人提供的物的担保中的被担保人的责任承担形式,二者均是相同的,即由债权人对担保物行使优先受偿权。此处必须要注意的是:在物的担保中,不论是“抵押”还是“质押”,均禁止“流质”。所谓“流质”是指:债权人与担保人约定,在债务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径直取得担保物的所有权。
一、担保人可以担保几个?
担保人可以担保多少个债务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一般来说只要能够承担保证责任,可以为多个债务人提供担保。担保人: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这里的第三人即担保人,包括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这里的债权人既是主债的债权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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