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领域,保证期间所指的乃是担保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间段。
如果当事人即债权人与保证人在此过程中有经过共同协商后的保证期间约定,但是,倘若此项协定产生的时间早于主要债务的履行期限的限制,或者与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同时结束,此时便被视作并未达成关于保证期间的具体协议。
而在无任何协定或协定内容模糊不清的情况下,法律设定的默认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结束后的六个月内。
若债权人与债务人关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问题上存在分歧,或者双方对此问题的理解并不清晰,那么,保证期间则将从债权人向债务人提出履行债务要求的宽限期结束之日起计算。
因此,当借款合同明确提及保证期间的事宜时,则保证人的责任期限将会依据合同条款规定的状况来进行衡量和评估。
然而,假如合同中未能明确提及或对此问题的表述不够详尽,那么,保证人的责任期限将被认定为六个月,且这一期限将从主债务履行期限结束之日起开始计算。
最后,如果借款合同对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问题并未作出明确规定,那么,保证人的责任期限将从债权人向债务人提出履行债务要求的宽限期结束之日起开始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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