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发商应否交纳保证金这一事项,其合法性需根据相关合同的细化条款进行细致剖析。
首先,必须指出,银行按揭贷款保证金作为一种担保方式,在金融界得到了广泛应用与认可,因此在通常情况下,按揭贷款保证金是必要且应当支付的。
其次,按揭贷款保证金实质上即是银行在处理按揭贷款业务过程中,依照贷款总金额的一定比例向开发商收取的款项,同时也肩负着对按揭贷款的连带保证责任,只有在房产证顺利办妥并完成抵押登记程序之后,银行方能将按揭贷款保证金归还给开发商。
再者,正是由于按揭贷款保证金制度为银行的按揭贷款提供了第二还款来源,才得以确保银行资金的安全性获得切实保障,发挥出至关重要的作用。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
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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