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案如何进行管辖地的确定
时间:2023-09-30 05:56:06 9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对于信用卡诈骗案如何进行管辖地的确定

对于信用卡诈骗案进行管辖地的确定方式是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犯信用卡诈骗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地和犯罪结果地。

根据上述规定,犯罪行为地、犯罪结果地以及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对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侦查。

二、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为: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可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行为人主观上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三、信用卡诈骗报案不立案怎么办

不立案的案件处理的情况如下:

1.如达到立案追诉标准而公安机关不立案的,则可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起复议;

2.如属自诉案件或民事案件,可直接向具有管辖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

3.如属行政案件你可向相关行政机关进行投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对立案材料的审查和处理立案的条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一章 立案  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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