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退税的几个问题
时间:2023-06-07 15:12:59 6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外贸企业购进货物出口,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日期晚于报关单的出口日期,影响退税吗?

问:我公司是外贸企业,购入的出口货物有一部分是先暂估入库,随后才取得的进项发票,这样进项发票的日期就在报关单出口日期之后了,这样不影响退税吧?

答:外贸企业购进货物出口,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日期晚于出口报关单的出口日期,如果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不早于供货企业发货时间就不影响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规定: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早于申报退税匹配的进货凭证上所列货物的发货时间(供货企业发货时间)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2、企业取得的代理海运费增值税专用发票,还允许作为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吗?

问:关于海运费发票有一个问题,就是9月份出口的货物,10月份货代给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还允许抵扣吗?

答:根据《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2号)规定:自2014年9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其他代理人,间接为委托人办理货物的国际运输、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免征增值税。

购进免税货物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向国有粮食企业购进免税粮食除外),其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所以您公司取得的代理海运费发票不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3.、外贸企业如果符合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标准,还另外申请公司吗,外商合同如何签订?

问:我想咨询一下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是要另外申请公司还是本身外贸一公司就有资格,还有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替生产企业出口,外商合同是生产企业签订还是外贸签订呢?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3号)规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是指:为国内中小型生产企业出口提供物流、报关、信保、融资、收汇、退税等服务的外贸企业。根据上述规定得出:外贸企业只有具备物流、报关、信保、融资、收汇、退税等功能才符合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标准,如果本身企业是外贸企业,且符合上述标准,不需再另外申请公司。

生产企业与境外单位或个人签订出口合同,并约定货物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至境外单位或个人,货款由境外单位或个人支付给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外贸综合服务与生产企业也要签订购销合同,且生产企业已将出口货物销售给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应在《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第15栏(业务类型)、《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第19栏〔退(免)税业务类型〕填写WMZHFW。

4、我单位出口一台设备,合同、报关单、发票上单位都是套,但退税系统上法定单位是台,请问这样影响退税吗?

答:如果能说明出口报关单上的单位套和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上的法定单位台之间的换算关系或者说明出口设备的具体实际情况,不影响退税申报。以主管税务机关答复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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