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婚前男女双方通常选择同居生活,那么在这个过程中所购房屋用于婚后日常居住使用的情况下,我们将其普遍认定为共同共有资产。
对于在婚前已经购置房屋的情侣来说,他们的大部分人都是在婚后才能完成所有的购房手续,因此房产证的获取往往是在婚后逐步实现的。
除去那些因为无法达到购房条件而不得不选择非婚同居的特殊案例之外,大多数情况下,我们都会看到房产证上写着男女双方的姓名并明确标注了“共同共有”字样。
这种情况下,物权证书上明确地载明了该房屋是由夫妻双方共同拥有的。
此外,若男女双方在婚后一起前往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证书,且均已知晓并无异议于房产登记的条款和相关事项,那么可以理解为,出资较多的那一方实际上是将其部分资产无偿赠与给出资金额较小的一方。
当这对夫妻面临离婚之时,就应当视之为共同财产进行平等分割。
如果有一方的父母在结婚前直接出资支付房款,并且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此项资金的赠予对象确实是包括双方在内,那么此类行为及其带来的收益也将被法院视为是夫妻的共同共有权益。
《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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