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夺政治权利是我国《刑法》中的附加刑,可以附加主刑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政治权利的内容包括: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权利。被判处两类罪名的犯罪分子必须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
二是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对于其他类型依照《刑法》第56条的概括规定对严重经济犯罪、严重贪污贿赂犯罪、严重渎职犯罪等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对人政治权利进行限制的资格刑,具有明显的社会政治性特征。受到该刑罚处罚后将剥夺参与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的权利。
《刑法》第五十四条【剥夺政治权利的含义】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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