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主要有:
1、探望权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
2、探望权人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3、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损害子女利益的;
4、探望权人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
5、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一、什么情形可以终止探视权?
可以终止探视权的情形如下:1、患有严重精神病或尚未治愈的烈性传染性疾病的;2、对子女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子女的;3、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
二、在实践中探视权被阻碍有什么原因
如果抚养子女的一方没有法律依据阻碍探望权,通常主要是由于主观原因,父母意图惩罚对方或削弱对方与子女的感情联系。法院因法定原因暂停探望权的,通常是父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主要情况包括:
1、探望一方对子女有违法犯罪行为的;
2、探望一方教唆、胁迫、引诱子女实施不良行为的;
3、探望一方有严重健康障碍,威胁儿童健康;
4、探望一方存在严重的质量缺陷,直接威胁儿童的健康或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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