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户口投靠落户南京有哪些情形
时间:2023-05-14 11:26:11 18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外地户口投靠落户南京情形

在本市稳定就业和生活的非南京户籍人员,符合《南京市积分落户实施办法》规定条件申请积分落户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本市有效的《江苏省居住证》。

2、正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且累计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不少于24个月。

3、无严重刑事犯罪记录。

4、累计积分达到100分以上。

二、南京落户办理材料

1、居民户口簿(或常住人口登记表)

2、居民身份证

3、婚姻状况证明

4、本市有效的《江苏省居住证》

5、积分落户专用社保清单

6、积分落户申请书

7、加分、减分项证明材料

8、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9.落户本人合法稳定住所的,需要提供

9.

1、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9.

2、合法稳定住所共有权人居民身份证

9.

3、合法稳定住所共有权人同意落户意见书

10.随迁配偶、未成年子女的,还需提供

10.

1、随迁人员居民户口簿(或常住人口登记表)

10.

2、随迁人员居民身份证

10.

3、未成年子女出生证

1

1、投靠直系亲属落户的,还需补充提供

11.1.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

11.

2、被投靠人的居民身份证

11.

3、申请人与被投靠人家庭相互关系证明

11.4.被投靠人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11.

5、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人的居民身份证

11.6.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人同意落户意见书

11.7.户主的居民身份证

11.8.户主同意落户意见书

12.落户在集体户的,还需补充提供

12.1.本人及直系亲属在本市无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12.2.配偶、子女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

12.3.集体户管理部门同意落户意见书

13.落户在社区户的,还需补充提供

13.1.申请社区户申请表

13.2.申请社区户承诺书

13.3.本人在本市无直系亲属投靠、就业单位无单位集体户或者无就业单位、无兄弟姐妹可以投靠的情况说明

13.4.本人及直系亲属在本市无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13.5.配偶、子女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

三、南京落户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主席令公布)

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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