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认抵押权无效是确认之诉吗
确认抵押权无效是确认之诉。抵押权确认之诉涉及的直接利害关系人是出借人和抵押人。确认抵押权无效是解决抵押权是否存在。抵押权属于不动产物权。《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确认抵押权无效只能在不动产所在地法院起诉。
二、抵押权登记原则
1、房地合一原则。房屋抵押权,是指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设定抵押权。不存在只设定房屋抵押权而土地使用权分离在外的情形。如果以出让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抵押,则地上建筑物也同时设定抵押。
2、依法登记原则。房地产设立抵押,虽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自愿的行为。但行为的最终生效都受到我国法律规范的制约。
《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规定,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二、抵押权的实现顺序
1、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2、主债权的利息。
3、主债权。
4、在抵押物灭失、毁损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优先受偿。
5、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设定抵押时的清偿顺序
(1)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如果当事人同一天在不同的法定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视为顺序相同。因登记部门的原因导致抵押物进行了连续登记的,以第一次登记的时间为准确定抵押顺序。
(2)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4)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与该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一人时,该财产的所有权人可以以其抵押权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
(5)顺序在后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人只能就抵押物价值超出顺序在先的抵押担保债权的部分受偿。
6、与其他物权并存时的清偿顺序
(1)抵押权与质权并存。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
(2)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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