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徐检诉刑诉〔2017〕1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3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徐州市铜山区**镇**村**队**号。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侵犯着作权罪,于2016年5月12日被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6月15日经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侵犯着作权罪,于2016年8月11日向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已于法定期限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于2016年8月31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6年10月15日、12月30日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6年11月15日、2017年1月30日本案被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分别于2016年9月30日、12月15日、2017年2月28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年底至2016年2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着作权人许可,找到徐某某(另案处理)、申某某(另案处理),经商议,在未向二人提供任何版权授权文书的情况下,由徐某某在位于徐州市云龙区**液压设备有限公司院内印刷图书,再由申某某将徐某某印刷好的书页运至位于徐州市云龙区**管件厂院内装订成书,后转发给他人进行销售,所得费用由三人分获。期间,共计制作盗版书籍30种,12余万册。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6年5月11日至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依法扣押盗版书籍等物证;
2.出版社图书出版合同、账本复印件、银行卡交易明细等书证;
3.证人佟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徐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制作的出版物鉴定书;
6.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着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着作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宇
2017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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