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双方未追回的债权的判决方式:1、如果该债权属于一方个人财产性利益的,不得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另有约定的除外;2、如果该债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性利益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离婚时债权债务处理技巧
1、离婚债权的处理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债权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
2、离婚债务的处理
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夫妻共同债务,双方有平等的清偿权。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双方可从各自的实际承担能力和经济来源出发,协商一致解决,约定由夫妻双方约定各自的责任和清偿日期,或者由其中一人全部清偿。如果协商不成,可向人民院诉讼,由人民法院判决决定。
当债权人主张权利时,原夫妻双方都不能以离婚时双方达成的债务分担协议或者法院判决的承担比例拒绝对债务的牵连责任。当一方清偿全部债务后,即享有向对方的追债权。
现实生活当中,如果婚前一方欠款购置的一些财产,已经转化为夫妻两个共同财产的情况下的话,也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也就意味着离婚的时候,关于这部分的一些债务的话,双方是需要共同承担还款的责任的,同时还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就是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应当是夫妻双方,不会涉及其他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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