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与政府合作的过程中,需要遵守国家有关的严格要求;针对“小产权房”,(其权益)无法被确认并颁发证书,也无法从法律上得到充分保障。“小产权房”的交易行为是不被允许的,因缺乏必需的申请手续。在此期间签署的任何合同,都应引起广泛关注和谨慎处理:
首先,必须关注合同相关方的身份,明确阐述购房价格和付款时间的具体安排;其次,应明确交付房屋的期限;再次,应有序地提供权利担保;最后,双方同意的其他必要条款也应在合同中有所体现。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的明确规定,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共有财产,村民仅拥有其使用权。任何情况下,农民向城市居民出售房屋所进行的交易活动均不会得到法律认同与保护,无法顺利进行土地使用权证书、房产证书以及契税证明等文件的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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