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诉讼需要提供何种证据
行政诉讼证据有8种,分别是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其中物证是指以物品、痕迹等客观物质实体的外形、性状、质地、规格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二、行政诉讼特有的原则有什么
1.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
2.行政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原则;
3.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
4.不适用调解原则;
5.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原则;
6.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
三、行政诉讼的管辖包括哪些内容
行政诉讼的管辖包括级别管辖、地域管辖、指定管辖、专属管辖等的管辖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五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五章 证 据 第三十三条 证据包括:\n(一)书证;\n(二)物证;\n(三)视听资料;\n(四)电子数据;\n(五)证人证言;\n(六)当事人的陈述;\n(七)鉴定意见;\n(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n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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