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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条例
(2002年12月26日郑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03年5月29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设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
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
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市政公用设施及其他建筑物、
构筑物,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城市建设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
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五条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人。?
本条例所称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
本条例所称拆迁单位,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接受拆迁人委托,对被拆迁人进行动员,
组织签订和实施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组织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单位。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六条城市建设拆迁工作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统一管理。
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工作。?
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工作,业务
上接受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指导。?
计划、城市规划、房产、土地、市政、公安、价格等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依照本条例规
定,互相配合,保证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第七条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有关城市建设拆迁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对拆迁单位、拆除施工单位进行资格审查;?
(三)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四)调解、裁决拆迁补偿、安置纠纷;?
(五)管理城市建设拆迁档案;?
(六)依照本条例规定查处违法行为。?
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1
第三章拆迁管理
第八条建设项目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选址定点后,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市政公用设施
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
应持下列资料向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郑州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经郑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05年8月25日通过,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05年12月2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12月20日第一条为保证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与城市发展、人口增长相适应,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中小学校、幼儿园,是指全日制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及幼儿园。
第三条本市市区和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城市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就学、配套建设的原则。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级负责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
市、县(市)、上街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用地规划。教育、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财政、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县(市)、上街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公布实施。
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八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或审批新区开发、住宅小区规划和城市旧区改造方案时,必须规划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
城市规划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城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核定用地位置和界线。
第九条城市规划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每二万人口区域内预留一所三十六个班规模的中学建设用地;
城市规划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的面积,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学校建设标准的规定。
第十条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擅自改作他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用地上建设与教育无关的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确需临时使用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用地的,应当征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需要用地时,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必须限期拆除。
临时使用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用地一般不得超过二年。
第十一条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周边地区的规划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妨碍学校的正常教学活动。
第十二条城市新区开发、旧城区成片改造或城市零星开发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措施配套新建或改建、扩建中小学校。
第十三条鼓励开发建设单位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开发建设单位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可以移交政府举办,也可以自行举办。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四条政府举办的中小学校的建设资金,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证。
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可以从土地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专户储存,全额用于中小学校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或者挪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境内外的组织和个人捐资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城市新区开发、旧城区成片改造或城市零星开发时,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应当符合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并与开发或改造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规范和建设标准。
第十六条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需要拆迁或者占用中小学校、幼儿园校舍、场地的,应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的要求,就地、就近予以调整或重建。调整或重建后的用地面积不得少于原有用地面积,学校的存量资产不得减少。拆迁和重建工作不得影响或中断学校的正常教学活动。
第十七条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土地、校舍不得改变用途,不得转为经营性资产。
中小学校勤工俭学和教职工住宅、校办企业不得占用教学用房和学生活动场地。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八条中小学校、幼儿园现有校舍的改建、扩建或者部分拆除,须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有关规划、建设手续。
中小学校停办、合并、分立、置换、搬迁,需要对用地进行调整的,由市或县(市)、上街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根据优化教育资源配置的原则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土地、校舍通过置换、交换等方式进行调整的,应当保证学校的存量资产不得减少。
第十九条擅自变更经批准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的,由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侵占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用地或擅自改作他用的,由城市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侵占、截留或者挪用中小学校建设资金的,由财政或审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责令改正,收回资金,并建议有关部门或单位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批准或同意他人占用中小学校、幼儿园教学用地或教学用房,改变其土地、校舍用途或将其转为经营性资产的,由有关部门或单位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本条例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相关资料:
关于《郑州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审议结果的报告(20051202)
关于《郑州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说明(20051128)
关于《郑州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审议情况的报告(2005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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