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地安全员的配置标准有哪些规定
时间:2023-07-17 09:01:45 39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预防高空坠落施工安全措施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如果是1万平米以下的工程,至少配备一名专职安全员。

2.2-5万平米的工程,至少配备两名专职安全员。

3.5万平方米以上至少配备三名专职安全员、以及一个项目经理、副经理、技术负责人。

4.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

5.5000万-1亿元的工程不少于2人。

二、建筑工地安全员的工作要求是什么

建筑工地安全员的工作要求:

1.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有关法规、标准、和规定,做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工作。

2.努力学习和掌握各种安全生产业务技术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3.经常深入基层,了解各单位的施工和生产情况,指导和协调基层专业人员的工作。深入现场检查、督促工作人员,严格执行安全规程和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制止违章指挥、违章操作,遇有严重险情,有权暂停生产,并报告领导处理。

4.参与对项目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核,并对其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服务。

5.参加安全检查,负责做好记录,总结和签发事故隐患通知书等工作。

6.认真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协助领导贯彻和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措施,改进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7.协助配合部门技术负责人,共同做好对新工人教育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8.当发现有违反安全施工的行为或安全隐患时候可以勒令停止作业并立即报告上级领导或部门。

三、建筑工地受工伤有哪些赔偿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1.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

3.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4.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5.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7.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8.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9.劳动能力鉴定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四章 工 伤 保 险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n(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n(二)住院伙食补助费;\n(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n(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n(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n(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n(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n(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n(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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