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三人在行政诉讼中有何特殊地位
第三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与原告、被告类似。第三人在诉讼中有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主张的权利和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等权利。但是因第三人有类似于原告地位的第三人与类似于被告地位的第三人,因此,他们各自的法律地位均独立但却不相同,类似于原告地位的第三人因大部分均具有原告资格,在诉讼中的权利、义务几乎和原告相同;而类似于被告地位的第三人,因行政诉讼被告不得反诉及不能在行政诉讼期间向原告和证人自行搜集证据的限制,类似于被告的第三人因其在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中所处的地位,也可能有这样的限制。在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的情形下,第三人的法律地位与被告相同,在享有相应诉讼权利的同时也要受相应的限制。
二、如何在行政诉讼中加入第三人
追加第三人的操作流程:
1.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向法院递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据;
2.法院审查,必要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判定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证明案件是否有必要追加;
3.法院判定有必要追加第三人的,会以笔录的形式告知原告、被告,书面通知被追加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4.法院将起诉状、答辩状、追加申请等应诉手续送达被追加的第三人;
5.法院判定没有必要追加第三人的,会裁定驳回申请人的申请,不予追加,该裁定法律没有赋予当事人上诉权。
三、行政诉讼中第三人有哪些权利
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权利如下:
1.参诉权利。
2.诉讼主张权利。
3.提起诉讼权利。
4.答辩权利。
5.对撤诉提出异议的权利。
6.举证权利。
7.申请调取证据权利。
8.申请延期审理权利。
9.上诉权利。
10.申诉和申请再审权利。
11.与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平等享有的其他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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