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法》第三十八条主要规定了股东的权利,包括:(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的董事、监事,决定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4)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作出决议,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股东书面同意前款所列事项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股东可以不召开股东大会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此外,股东在特定情况下还享有股东身份权、资产收益权、知情权、诉讼权和代位权等诉讼权利,选择和监督经理的权利,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的权利:(一)遵守公司章程;(二)按期缴纳认缴的出资额;(三)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仅以其出资额对公司债务承担间接责任,即股东不必以其个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四)出资义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出资义务:公司成立时,股东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代替货币出资的,差额部分由出资的股东补足,实际出资额明显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的,由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追加出资,是指股东大会除按照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出资外,还可以作出决议,要求股东多缴出资额。追加出资义务属于公司章程记载的事项,即《公司法》未列明其内容,但一经记载,应当在公司存续期间生效,未经批准不得抽回出资
(七)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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