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天津市、重庆市国土房管局,上海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根据《关于对保障性住房规范化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的通知》(建办保函[2009]811号),除浙江、新疆2个省(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外,其他各省(区、市)认真组织开展了自查和检查工作,并上报了检查情况。在此基础上,我部对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四个直辖市进行了实地检查。从检查情况看,各地高度重视住房保障规范化管理工作,把规范管理作为推动事业发展、促进工作进步、检验工作成效的重要抓手,完善政策、优化机制、加强监管,努力建设科学有序、办事高效、规范透明、公平公正的管理体制。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制度建设。各省(区、市)结合实际制定了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各市县基本建立了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基本实现对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城市低保家庭应保尽保,并逐步将保障范围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绝大多数市县编制了廉租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加大了财政投入,建立了责任考核制度,加强了业务培训、档案管理、监督检查,住房保障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天津、上海、黑龙江、广东、广西、甘肃、宁夏等省(区、市)分别制定了住房保障工作考核办法,明确了考核内容、标准等具体考核措施。北京、天津、内蒙古、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甘肃等省(区、市)将住房保障工作纳入省(区、市)政府为民办实事范围。厦门、深圳两市加快住房保障立法工作,《厦门市社会住房保障管理条例》作为第一个住房保障地方性法规已经实施,《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已经提交当地人大审议。
(二)管理服务。各省(区、市)基本明确了住房保障工作机构和职能,部分市县建立了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及具体实施机构,设立了对外服务的办事窗口,人员配备得到充实,工作机制逐步建立。北京、天津、上海市在市、区两级分别成立了住房保障事务管理中心,作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在街道(乡镇)设立了住房保障或社会保障科,建立了受理服务窗口。河北省所有地级城市、海南省所有市县组建了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并设立了廉租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长沙、银川、青岛、广州等城市成立了专门的住房保障局(办公室)。北京、重庆、广州等城市加强了保障性住房入住后的管理工作,注重社区建设,促进社会和谐。
(三)实施程序。各市县均建立了住房保障准入审核制度,形成了较为完备的申请、受理、审核、公示、复核程序,加强了准入审核。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市实行了三级审核、两级公示制度。上海市成立了居民经济状况核对中心,通过政府相关部门信息比对,核实申请家庭的收入、财产状况,提高了审核效率和准确性;重庆市在住房保障初审阶段,由社区居委会组织对申请家庭收入状况进行评议和听证;深圳市建立了九查九核机制,通过民政、公安、房产、金融、保险、证券等相关部门,对申请家庭的收入、财产进行全面核查。部分城市建立了事前咨询制度,通过办事窗口、电话、网络等接受群众咨询,扩大了政策宣传覆盖面,减轻了后期审核压力。
(四)动态管理。各省(区、市)建立了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统计报表制度,完善了住房保障档案的归集、整理、保管、使用制度,部分地区研究开发了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上海、江苏、安徽、河南、湖北、湖南、重庆、贵州等省(区、市)建立了统一的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了住房保障管理工作网上办公。北京、上海市实行了住房保障管理系统市、区县、街道三级联网。天津市通过住房保障管理系统,实现了与住房产权产籍、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等专业数据库的系统链接,适时对申请家庭收入、财产状况进行核查。
当前,住房保障规范化管理工作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一是住房保障申请审核程序有待规范。各地审核流程、审核形式及审核标准各有差异,收入、财产核查相对困难,核查的信息化程度不高,全面的信息比对机制没有完全建立。二是住房保障信息化建设有待加强。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不够健全,住房保障电子档案没有完全建立,没有实现与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的优化整合。三是住房保障机构有待健全。不少市县没有设立专门的住房保障管理和实施机构,街道、居委会等基层工作力量薄弱,人员多为兼职,经费无法保障,不能适应住房保障工作需要。
二、下步工作要求
2008年四季度以来,保障性住房建设规模不断加大,后期管理任务日渐繁重。规范化管理作为基础工作,关系分配结果能否公平公正,关系住房保障工作能否可持续发展。各地要结合这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采取针对性措施,提升住房保障规范化管理水平,尚未达标的地级以上城市要在2010年底前达标,其他城市(含县城)要在2011年底前全部达标。今年底,我部将组织开展达标验收工作。
(一)加强制度建设,完善政策措施。要不断健全符合当地实际的住房保障体系,探索解决城市居民住房困难的多种途径,进一步落实资金、土地、税费优惠等政策措施。
(二)完善工作机制,规范审核程序。要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等规定,完善住房保障申请审核程序,明确审核内容,增强审核效力;建立住房保障申请家庭信息比对机制,畅通信息采集渠道,实现信息共享,方便收入、财产核查。
(三)加快信息化建设,实行动态管理。要研究建立适应审核程序要求的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不断增强系统的便捷性、可操作性,实现与其他信息系统的联动,满足电子政务要求。建立符合规定的电子档案,并及时更新,实行住房保障工作动态化管理。
(四)健全工作机构,提高队伍素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等要求,建立相应的管理工作机构和具体实施机构,充实基层人员力量,落实工作经费。通过专题培训、以查代训等形式,加强住房保障培训,不断提高工作人员业务素质。
(五)强化检查考核,确保政策落实。要根据住房保障规范化管理考核相关规定,定期开展检查考核,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探索建立与资金补助相挂钩的奖惩机制,促进住房保障规范化管理水平不断提高,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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