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可提出申请:
1、人防工程隶属单位同意拆除的;
2、规划国土部门相关批复意见;
3、人防主管部门相关批复意见。
二、办理材料
盖单位公章,法人代表签名。
申请人为法人的,须提供;材料清-晰;政府投资项目无须提供。
申请人为法人的,须提供;材料清-晰;政府投资项目无须提供。
申请人为法人的,须提供;材料清-晰;加盖申请人公章,且注明与原件相符;政府投资项目无须提供。
申请人为法人的,须提供;材料清-晰;加盖申请人公章,且注明与原件相符;政府投资项目无须提供。
盖单位公章,法人代表签名;含拆除方案及专家论证意见,须在申请文件中阐明申请免建的具体原因。
加盖设计单位出图专用章;项目各专业负责人签名并加盖注册建筑师章、注册结构工程师章;施工单位加盖的竣工图章;建筑、结构、暖通、给排水、电气专业资料齐全。
须提供;核原件;材料清-晰。
核原件;材料清-晰。
核原件;材料清-晰。
核原件;材料清-晰。
核原件;材料清-晰。
核原件;材料清-晰。
核原件;材料清-晰。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深圳分厅(网址:http://wsbs.sz.gov.cn/iapply/icity/nitedApply/apply?SXBM=57637536601010150004440303),点击在线申办,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根据提示到行政服务大厅窗口提供纸质材料。
2.受理:
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做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单》;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
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方式为审批审查。接件受理人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申请人应配合实施机关做好技术文件的相关审查工作,实施机关在9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查决定,因申请人不配合审批审查工作而产生的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相应证照。
4.办理结果:
申请人到行政服务大厅窗口凭有效身份证件和《受理回执单》,以自取的方式领取相应证照。或以申请邮寄的方式领取相应证照。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向罗湖区行政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做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单》;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
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方式为审批审查。接件受理人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申请人应配合实施机关做好技术文件的相关审查工作,实施机关在9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查决定,因申请人不配合审批审查工作而产生的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相应证照。
4.办理结果
申请人到罗湖区行政服务大厅综合窗口凭有效身份证件和《受理回执单》,以自取的方式领取相应证照。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罗湖区文锦中路1008号罗湖管理中心大厦1楼行政服务大厅综合窗口
五、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中共深圳市罗湖区委、罗湖区人民政府信访局
七、办理费用
3602?第十条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但因地质、施工等客观条件不能与地面建筑同时修建的,经市级以上(不含县级市,下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后,由建设单位按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所需的建设经费(以下简称易地建设费)。新建民用建筑不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又无法再修建的,必须补缴易地建设费,并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不符合第一款规定条件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建设单位以缴纳易地建设费代替防空地下室建设。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管理,专项用于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第十一条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批时必须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的,规划部门不得发给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
全文?全文
全文?全文
第十条?第十条易地建设费按以下标准缴纳:
(一)新建十层(含十层)以上民用建筑,按应建民防地下室面积计算,每平方米2400元;
(二)新建九层(含九层)以下民用建筑,按应建民防地下室面积计算,每平方米1200元;
(三)工业区内的新建厂房,按应建民防地下室面积计算,每平方米800元;
(四)改、扩建原有建筑,按增加的面积计算,每平方米20元。
因物价等因素需调整易地建设费标准时,由市民防办会同市物价局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符合易地建设条件,经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的下列项目,可以减免易地建设费:
(一)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
(二)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
(三)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第十八条?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因下列情形之一不能与地面建筑或者地下建筑同时修建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易地建设:
(一)桩基承台顶面埋深小于三米或者低于地下室空间净高规定的;
(二)应建防空工程的面积小于地面建筑首层建筑面积且结构和基础难以处理的;
(三)建在流砂、暗河或者基岩埋深小于三米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宜修建的;
(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者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保证施工安全的。
第十九条?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易地建设书面申请后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不得批准易地建设。
第二十条?易地建设申请经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按照规定标准缴纳易地建设费,并全额缴入市财政部门指定的账户。
易地建设费的具体标准,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定提出方案,经财政、物价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7年)
第二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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