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围标行为的隐蔽性
表面上各个投标主体都是不同的施工企业和项目组织架构,各份投标书的内容和形式也不同,但实际上真正的投标人只有幕后的围标操纵者。由于围标人的隐蔽,使行政主管部门、招标人、评标委员会等都很难掌握确切的证据,确认围标的存在。近几年我市查处的21宗围标串标案件,几乎都是围标人的投标书出现过多的雷同或非正常错误一致等“疏忽”或“低拙”表现而导致被发现并最终被查处,如果投标人的技巧稍微“高明”点、编制投标文件时“仔细谨慎”些,则更加难以查究。
2、围标行为的群体性
由于招标信息的公开和市场的“僧多粥少”,使越来越多的围标人、投标企业纷纷加入到**集团的行列中;招标人、招标代理、评标专家往往被引诱成为“围标集体”中的一员,事实上已有些招标代理的个别人员受利益驱使担当起围标的中间人、经纪人(或称市场掮客)角色,为围标人组织策划围标穿针引线,当在招标过程出现异常情况或发生投诉情况时,甚至还会有个别招投标的监管人员、领导出面为其周旋。目前,协助或参与“**集团”所涉及的群体范围已达到不寒而栗的地步。
3、围标行为的欺骗性
围标的欺骗性是显而易见的,因为围标本身就是一种商业欺骗行为,违法挂靠、假业绩、假人员等弄虚作假手段在围标行为比比皆是,这种行为不仅欺骗了社会、欺骗了业主、评标委员会,还糟蹋了社会资源,使招标失去了公允。
4、围标行为的普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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