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抵押后,附着物是否还能被抵押?
时间:2023-08-07 21:00:45 48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因此,无论将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单独抵押还是分别抵押,只要办理了相应的抵押登记,其抵押权的设立应为有效。只要在实现抵押权时,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所有权归属同一竞买人或者买受人,就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一体化原则并不相悖。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

第十条征收集体土地范围内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应以法定手续为依据,按有关规定勘丈登记。拆迁补偿标准按附件二执行。

其它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附件三执行。

第十一条青苗补偿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粮食作物种植区按季补偿:小春作物每亩补偿900元;大春作物每亩补偿1200元。

(二)经济作物成片种植区每亩补偿2500元。

(三)损失一季补偿一季,成熟作物可收获的不予补偿。

第十二条地上附着物按照先清点(丈量)、公示、登记后补偿的程序进行。据实清点(丈量)补偿后,所有权人必须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清场,逾期未清场的作为弃物处理。

第十三条林木、果树、花卉种植面积在60平方米(含60平方米)以上的,按种植面积丈量补偿;60平方米以下且株距在1米(含1米)以上的,按株清点补偿;株距不足1米的,按每米1株计算补偿。对混合种植(套种)的按补偿标准高的作物种类进行补偿。

林木、果树、花卉补偿标准按附件一执行。

第十四条具备合法用地手续,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且正在经营的商业性用房和办理了规模养殖、生产、加工农户产品等相关手续且在使用的房屋,按商业性用房予以一次性停业停产补助132元/平方米。

第十五条征收集体土地范围内涉及的水、电、气、通讯、光纤、广播电视等设施,由各主管部门(单位)按规划要求自行拆迁。

第十六条下列情况不予补偿:

(一)自征收集体土地方案公告之日起抢种抢栽的林木、果树、花卉等;

(二)室内和屋顶种植的林木、果树、花卉等。

(三)非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由建设单位或个人自行拆除,拒不拆除的,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第十七条被拆迁户在规定时限内自行拆迁完毕,经验收合格,给予下列奖励和补助:

(一)被拆迁户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拆迁的,给予不超过50元/平方米的奖励;

(二)按被拆迁户户籍人数,每人补助500元搬家费。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七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是,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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