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手续办理需要男女双方共同携带户口本,身份证等证件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不宜结婚的疾病是指有严重遗传性疾病,有关精神病,艾滋病,淋病,梅毒等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疾病。
一、结婚手续如何办理
结婚手续的办理如下: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规定:
第四条规定,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其次,第五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二、不宜结婚的疾病是指哪些
不宜结婚的疾病是指:
1.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
2.指定传染病。是指《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等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3.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民法典》规定的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
三、结婚的法定程序包括哪些
结婚的法定程序:
1.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照片、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的证明,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结婚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离过婚的申请再婚时,还应持离婚证件。
2.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和单位证明必须认真审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还可以作必要的调查或指定项目进行医学上的鉴定,以便查明当事人是否符合结婚的条件。
登记婚姻登记机关经过全面审查了解,对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
《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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