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诉讼费、执行费和保全费。
《民事诉讼法》第118条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按照法律规定,诉讼费由原告预交,最后由败诉方承担,或者按输赢比例分担。调解结案的,双方协商分担,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决定。
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数额,案件受理费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增加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补交;
(二)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
需要向当事人退还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退还有关当事人。具体退费,由当事人或代理人持判决书、原诉讼费收费票据以及原审法官开的诉讼费计算凭单,到法院退费窗口办理。
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当事人对诉讼费收取分配有意义的不能单独提出上诉,但是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院长提出复核,复核结果应当于15日内告知申请人。
比如,你诉对方赔偿五十万,诉讼费8800元,假如法院判对方赔你五十万,那么诉讼费8800元对方全付,假如银行判对方赔偿你三十万,那么等于你输了40%,诉讼费的4成3520元你付,另外六成5280元被告付,如果法院判你败诉,那么诉讼费8800全是你自己拿。
二审的诉讼费并不是按全案标的额缴纳诉讼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由上诉方预交,判决后由败诉方承担,或者按照输赢比例分担。例如,一审标的额一百万(诉讼费13800元),一审判决后,原告对其中的六万元产生异议,被告对其中的十七万产生异议,则二审诉讼费,原告方的按六万元标的额(诉讼费1300元)计算,被告方按照十七万标的额(诉讼费3700元)计算,二审判决后按输赢比例分担。
二、免收诉讼费的范围:
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四)行政赔偿案件。
执行费缴纳标准: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3.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保全费缴纳标准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应当注意的是,申请保全时,应当提供与保全额相等的财产(例如,受诉法院所在地的房产证)担保。如果自己没有合适的财产担保,则可以到有资质的担保公司,缴纳部分费用,开一张担保函,担保函和财产担保是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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