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包工头签署的欠条明确指出其尚未偿付约定之价款或者酬劳,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债权人有权要求该包工头支付逾期未偿还的款项。
在诉讼程序中,债权人需准备如下证据及资料:
1.欠条的原始文件或者经公证的副本,用以证实包工头对拖欠款项的事实予以认可;
2.双方签署的合同或者协议,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着债权债务关系;
3.所有与此相关的通信记录、资金往来凭证或者工作成果证明,以便为债权主张提供有力支撑;
4.证人证言,若有第三方知情人士能够证明债务关系以及欠款事实,则可作为辅助证据。
在庭审环节,债权人应当向法院提交以上所述证据,同时详细阐述欠条内容、债务形成经过以及催收情况。
法院会依据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关联性进行全面审查,并据此做出裁决。
若法院判定欠条具有法律效力并且债务关系确实存在,那么将会判决包工头支付所欠款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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